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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屋與贈與稅

我國贈與稅之課徵範圍是以贈與人之身份來決定,如果贈與人是我國國民並且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,不論贈與財產是在境內或境外都應申報課徵贈與稅。依遺贈稅法的規定,下列財產移動之情形,雖無贈與之名,但具有實質的贈與性質,應課徵贈與稅:(1)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,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。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,不在此限。(2)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。

除依遺贈稅法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,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(111萬元)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(即贈與日)後30日內,辦理贈與稅申報。前所稱「贈與日」係贈與契約訂約日,如以未成年人名義新建房屋者,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;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,以贈與論者,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。自95年度起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已調高為111萬元;即贈與人每人每年(自1月1日至12月31日)可享有贈與111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。

許多父母經常在手邊有多餘資金時,就會想到要為子女置產,能立即收到節稅的效果,也省了孩子將來打拚買房子。但往往仍面臨被課贈與稅的狀況,還因為有逃稅嫌疑而被處罰緩,為了避免得不償失,相關稅法細節要注意,不要輕信傳言。這種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的情況在實務上很常見,但稅徵機關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沒有足夠所得能力去支付貸款,就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(請注意,並非以實際付款)認定為父母親的贈與額,並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的那天為贈與日,依法課徵贈與稅。父母親即使僅幫未成年孩子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,也要小心可能整棟房子及土地都被視為一個整體的贈與標的,尤其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非常高時更要特別小心。想要合法節稅,建議讀者可以好好利用「每一納稅義務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111萬元」這項規定。想要幫未成年子女購屋的父母,不妨先以自己的名義登記,同時每年在免稅額度內贈與子女資金,讓孩子以後可以回過頭來向父母購買房地,不過,這個方法需要多繳一次契稅(為房屋評價的6%)。或者以父母親名義登記後,再分年將房地以持分的方式在免稅額度111萬元內贈與子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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