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買賣斡旋金
所謂「斡旋金」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,意思為「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出之金額」,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,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。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斡旋金即轉變成定金而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,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在買屋、賣屋的過程中,都難免會碰上相互喊價的拉鋸戰時期,房仲專家提醒,不論是買方或是賣方,在簽署斡旋單時,都要當作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一般看待,才可避免事後糾紛。這時候就需要協調買、賣方,現階段大多採取斡旋金及要約書2種方式,由買家向仲介提出有意購買的價格,再由仲介向賣家議價。房仲專家建議,在簽署斡旋單及要約書時,要當作簽訂買賣契約書一般看待,才可避免事後糾紛。
斡旋金乃現行交易所創之制度,並無明確定義,現行法亦無相關規範,故須依個案視買方、房屋仲介公司與賣方,就斡旋金交付目的、權利義務如何約定。以目前之不動產交易而言,一般就斡旋金係約定,於議價成功時,斡旋金轉為買賣之定金,若有此轉為定金之約定者,則買賣成交後買方始後悔不買,賣方當可以其為定金而加以沒收。又消費者對目前不動產交易中,仲介業者習慣使用之斡旋金或要約書,常不知有何區別。有關機關為免消費者權益受損,並維交易之公平秩序,除內政部擬定有要約書範本可供參考使用外,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作有決議,要求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,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,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,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,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,仲介業者若未遵行,則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。
房仲業者建議,要減少這種窘況,首先,消費者宜選擇品牌形象與制度良好的大型房仲業者;其次業者所提供的斡旋金、訂金單據中,契約條文明訂斡旋時間、轉為訂金的條件與斡旋不成返還款項的金額及日期,在買方無過失的情況下,拿回全部的斡旋金並非難事;如有扣除手續費等情事,大多是不肖業者的花招,買方付款與簽訂契約前,必須特別注意且加註特別條款,以維護自身購屋權益。